男公務員婚外情 受害女公務員獲賠52萬元 - 公職
By Valerie
at 2010-11-05T11:51
at 2010-11-05T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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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ianlin (破釜沉舟)》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3/1/2g7pt.html
: 台北市一名黃姓公務員發生婚外情,和一名女公務員在受訓時交往,男方還向女方求婚,
: 不過,事後卻又找盡各種理由推托,女方最後發現黃姓男子已婚,認為被騙失身,因此,
: 提出民事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女方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因此,判決黃姓
: 男子須賠償50多萬元。 (杜大澂報導)
: 發生感情的兩名公務員,是在五年前在受訓時開始交往,不過,男方隱瞞已婚身分,交往
: 之後,就向女方求婚,事後女方要見男方父母,男方卻以母親有憂鬱症等各種理由敷衍,
: 女方覺得可疑,要看身分證,男方就謊稱「遺失補辦」,只拿了變造過的影本交差。
: 由於男子已婚的事實,終究無法隱瞞,因此,兩人分手之後,女方憤而提告。女方主張自
: 己是受害人,不僅在不知情之下和對方發生性關係,分手之後還罹患精神疾病。法院審理
: 之後認為,被告確實違背善良風俗,因為,女子的權利受到侵害,獲得52萬元的賠償。
: ---
: 原來受訓真的是在聯誼... 還有人發生婚外情 =.=
: 受訓的同仁們請張大眼睛小心點囉!
應該可以上訴
感情本來就是男女雙方願意的事
哪有女生在18歲20歲年輕的時候可以盡情的挑對象
挑選過程中還不是今天和一個人吃飯
改天和另一人吃飯
這天搭那人便車去看電影
那天又搭其他人便車去聽音樂會
所以開支幾乎是男方買單的情況
很多女生也是故意不願告訴人有男朋友
女生還不是有男朋友還會繼續讓其他男生請吃飯之類的
如果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的女法官這麼判決
以後男生不爽的時候就直接告了
哪有讓人請吃飯請看電影請聽音樂會花大錢送禮物還不和人在一起的
然後在法庭上大聲告訴法官男方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
女生在年輕的時候可以交朋友
男生在中年之後就不能廣交朋友嗎
有規定男生在中年之後不能用什麼方式交朋友嗎
對方不爽可以選擇不和人做朋友
哪有在爽的時候就是朋友
不爽的時候就說之前別人騙你
結婚也可以離婚娶別人啊
為什麼有婚姻就不能求婚
為什麼求婚後不能反悔
上床雙方當時願意的事
雙方在當下都有爽到
哪有騙身的問題
某補教名師不就是在有婚姻的情況下和別人交往
搞不好也是有求婚
最後也是有和再娶的對象離婚和別人繼續交往
所以關鍵問題根本不在有無婚姻嘛
在於女方條件夠不夠一直吸引男方嘛
女方條件不夠吸引男方
男方在交往一段時間之後想放棄不行嗎
就像女生年輕的時候一直讓男生追求
最後覺得男生不夠好不想讓男生繼續追求一樣
雙方哪有什麼權利受到侵害
我覺得可以上訴
而且也可以同樣以權利受到侵害為由反告對方
因為在當初交往的時候女方絕對是白吃白喝男方的情況
連開房間也一定是男方買單
如果女方認為是騙身
男方也可以說被女方騙財
要告大家一起來告
可惡咧
我很好奇女方是告什麼
侵權嗎
還是什麼
都幾歲了
還不了解自己的身體嗎
還騙身咧
莫名其妙
以後你們男生不爽也告女方騙財好了
告詐欺
同樣也表示權利確實受到侵害
這種女生真是莫名其妙
感情的事也愛亂告
不爽力氣又輸人就利用法律暴力欺壓人消氣是怎樣
不高興當初就不要選擇和對方往來嘛
我就不信一個計程車司機向你求婚你會鳥他
明明是自己願意和自己選擇的
最後別人不想離婚不想娶你就亂告人
很莫名其妙
感覺這種女生就是什麼都以她自己爽就好了
不爽就是別人不對
就是別人騙身
你才不對啦
你才騙財啦
詐欺啦
別人權利確實受到你的侵害了好嗎
拿得起放不下是自己的問題
還怪別人侵害你的權利咧
看到這種女生實在很令人生氣
生氣
計程車司機向你求婚你會鳥他嗎
可惡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3/1/2g7pt.html
: 台北市一名黃姓公務員發生婚外情,和一名女公務員在受訓時交往,男方還向女方求婚,
: 不過,事後卻又找盡各種理由推托,女方最後發現黃姓男子已婚,認為被騙失身,因此,
: 提出民事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女方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因此,判決黃姓
: 男子須賠償50多萬元。 (杜大澂報導)
: 發生感情的兩名公務員,是在五年前在受訓時開始交往,不過,男方隱瞞已婚身分,交往
: 之後,就向女方求婚,事後女方要見男方父母,男方卻以母親有憂鬱症等各種理由敷衍,
: 女方覺得可疑,要看身分證,男方就謊稱「遺失補辦」,只拿了變造過的影本交差。
: 由於男子已婚的事實,終究無法隱瞞,因此,兩人分手之後,女方憤而提告。女方主張自
: 己是受害人,不僅在不知情之下和對方發生性關係,分手之後還罹患精神疾病。法院審理
: 之後認為,被告確實違背善良風俗,因為,女子的權利受到侵害,獲得52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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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受訓真的是在聯誼... 還有人發生婚外情 =.=
: 受訓的同仁們請張大眼睛小心點囉!
應該可以上訴
感情本來就是男女雙方願意的事
哪有女生在18歲20歲年輕的時候可以盡情的挑對象
挑選過程中還不是今天和一個人吃飯
改天和另一人吃飯
這天搭那人便車去看電影
那天又搭其他人便車去聽音樂會
所以開支幾乎是男方買單的情況
很多女生也是故意不願告訴人有男朋友
女生還不是有男朋友還會繼續讓其他男生請吃飯之類的
如果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的女法官這麼判決
以後男生不爽的時候就直接告了
哪有讓人請吃飯請看電影請聽音樂會花大錢送禮物還不和人在一起的
然後在法庭上大聲告訴法官男方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
女生在年輕的時候可以交朋友
男生在中年之後就不能廣交朋友嗎
有規定男生在中年之後不能用什麼方式交朋友嗎
對方不爽可以選擇不和人做朋友
哪有在爽的時候就是朋友
不爽的時候就說之前別人騙你
結婚也可以離婚娶別人啊
為什麼有婚姻就不能求婚
為什麼求婚後不能反悔
上床雙方當時願意的事
雙方在當下都有爽到
哪有騙身的問題
某補教名師不就是在有婚姻的情況下和別人交往
搞不好也是有求婚
最後也是有和再娶的對象離婚和別人繼續交往
所以關鍵問題根本不在有無婚姻嘛
在於女方條件夠不夠一直吸引男方嘛
女方條件不夠吸引男方
男方在交往一段時間之後想放棄不行嗎
就像女生年輕的時候一直讓男生追求
最後覺得男生不夠好不想讓男生繼續追求一樣
雙方哪有什麼權利受到侵害
我覺得可以上訴
而且也可以同樣以權利受到侵害為由反告對方
因為在當初交往的時候女方絕對是白吃白喝男方的情況
連開房間也一定是男方買單
如果女方認為是騙身
男方也可以說被女方騙財
要告大家一起來告
可惡咧
我很好奇女方是告什麼
侵權嗎
還是什麼
都幾歲了
還不了解自己的身體嗎
還騙身咧
莫名其妙
以後你們男生不爽也告女方騙財好了
告詐欺
同樣也表示權利確實受到侵害
這種女生真是莫名其妙
感情的事也愛亂告
不爽力氣又輸人就利用法律暴力欺壓人消氣是怎樣
不高興當初就不要選擇和對方往來嘛
我就不信一個計程車司機向你求婚你會鳥他
明明是自己願意和自己選擇的
最後別人不想離婚不想娶你就亂告人
很莫名其妙
感覺這種女生就是什麼都以她自己爽就好了
不爽就是別人不對
就是別人騙身
你才不對啦
你才騙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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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得起放不下是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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